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所需文件
1.股東辦理繼承過戶,請先向本公司查詢或申請截至死亡日持有股數之證明。
2.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1138-1140條規定自行擬定,錯誤請自行負責)
(並加蓋所有繼承人之印章)
3.遺產分配協議書或法院裁判書或全部繼承股份分配同意書
(應由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4.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5.股票繼承人現在部分戶籍謄本
(股票繼承-所有繼承人平均繼承:應提供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僅一人繼承:僅檢附該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即可)
6.所有繼承人之下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印鑑證明書
※未成年:印鑑證明(無身分證者),法定代理人雙方國民身分證或印鑑證明
※禁治產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法定監護人國民身分證或印鑑證明
(禁治產人無法申請印鑑證明)
※外國人: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
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人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
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7.繼承人印章(股票章、印鑑證明章)
8.繼承人拋棄權之“抛棄繼承權法院裁定書”
(含繼承股票或其他財產皆須提供:繼承權人有繼承股票以外之其他財產時,不視為抛棄繼
承權)
9.委託他人辦理之委託書(授權書)、受託人身份證正本及影本
※受託應為本國國民
◎本國繼承人:委託書
◎外國繼承人:授權書(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大陸繼承人:合法認定委託書,委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10.轉讓過戶申請書、股票(至券商辦理集保領回之股票另須附交付清單)
其他注意事項:
1.上述1~3項須加蓋與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未成年及禁治產人亦須蓋章)且所填之繼承
人須含拋棄繼承權人(須蓋章)及己歿繼承人(無須蓋章)
2.繼承人如為新戶,須繳交印鑑卡相關資料
3.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
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排除援用民法第1094條之同居祖父母為代理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