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本公司申請遺失股票號碼:
親自辦理:掛失股票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法人應出
具申請函,並加蓋原留印鑑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郵寄辦理:填寫「申請書(股票掛失號碼明細)」(本公司提供或股務網路下載)、戶政機
關印鑑證明正本1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繼承人辦理股票掛失申請時,請另檢附相關繼承關係之證明文件
2.治安機關報案,取得報(備)案證明書:
持本公司開立「遺失股票號碼」至警察局報案,警局開立之報(備)案證明,需請警局詳列
登載「股東姓名、股票號碼、股票張數、各別股數、發行股票公司全名」。
3.本公司辦理申請公司函
請股東將警局「報(備)案證明書正本」及「股票掛失通知書」(本公司提供)郵寄或親辦
開立。
4.股東向發行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公示催告」
收到本公司發給股票掛失公司函後,應於5日內向法院親自辦理或郵寄聲請公示催告。
(1)法院親辦:法院公示催告狀紙2份、公司出具之公司函、身分證正本、印章、法院規費
1000元。
(2)郵寄法院:法院公示催告狀紙2份、公司出具之公司函、法院抬頭郵政匯票1000元、貼
好掛號回郵信封(用途:寄還催告狀副本於聲請人)。
5.刊登全省發行1日報紙
於收到法院「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時,檢查內容是否正確,依裁定書全文登載全省發行報紙
登報1日。
備註:報紙整版需備3份:1份自行留存、1份寄給公司、1份法院聲請除權判決用。
6.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從登報日起,刊登(依各地院規定)滿幾個月後之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1)法院親辦:法院除權判決狀紙1份、公示催告裁定書正本、身分證正本、登載公告之報紙
整版1份、法院規費1000元。
(2)郵寄法院:法院除權判決狀紙1份(法院購買或網路下載)、公示催告裁定書影本、登載
公告之報紙整版1份、法院抬頭-郵政匯票1000元。
7.於法院出庭後,收到法院除權判決書,詳本股務「補發掛失股票」辦理需知。
重要說明: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有關其從屬權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應俟接獲法院
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