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股東之股東印鑑卡應加蓋父母親印鑑。
2.法人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華僑及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文件影本。
4.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應由證券商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背面及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
管證券領回日戳"。
5.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
6.依證交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逕自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
份總數10% 之股東購得,須另檢附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下載之申報轉讓日
報表。
7.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2項公開收購,另檢附受託證券商加蓋代徵證券交易稅證明章。
8.符合證期會依證交法第43條之8購入之私募股票及第150條第4款所定事項購入,須另
檢附證期會所定事項證明文件。
9.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須另檢附法院判決確定之證
明文件或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孳息讓與同意書)。
10.信託過戶,須另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
11.若出讓人為公司內部人及關係人,須檢附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
日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