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質人原留印鑑 2.質權人原設定印鑑 3.股票 4.股票質權設定/撤銷通知書 5.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673)
1.質權設定期間所生孳息如未領者,須於「股票質權設定/撤銷通知書」內表明孳息由出質人 或質權人具領。 2.未上市櫃 – 請備文件 1.~4.。 3.上市櫃興櫃(已全面無實體) – 請備文件 1.~5.。